2022年第一季度惠企政策汇编(四)

  01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现制定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跟进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坚持对标先进、深化改革、协同联动、法治保障,以综合更优的政策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全面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努力将江苏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地,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打造综合更优的政策环境

  (一)完善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1.出台“1+5+13”系列政策。制定1个行动计划,对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系统谋划和整体部署。围绕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5个环境,省级有关部门分头组织制定实施方案(2022-2024年)。13个设区市人民政府聚焦本地实际编制年度改革事项清单,对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省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推出N项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

  2.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供给。推出一批具有江苏特色、含金量高的政策举措,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以高质量的政策供给为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经营困难的,及时制定纾困解难政策。

  3.推动政策集成创新。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对锐意改革的地区和单位加大激励力度,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江北新区等区域,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大营商环境制度集成创新改革。定期梳理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开展营商环境痛点堵点疏解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限期解决。

  4.构建制度型开放新优势。围绕率先在全国建成开放强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构建双向开放新格局,加快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与高标准全球经贸规则相衔接的规则制度。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二)完善涉企政策制定落实机制

  5.规范涉企政策制定程序。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不得作出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规定。

  6.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全面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制度。

  7.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步进行宣传解读。建立完善涉及市场主体的改革措施及时公开和推送机制,及时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通过“苏企通”平台主动精准推送。大力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畅通申报通道,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8.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定期评估和动态评估相结合,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建立政策评估主体多元化制度,积极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提高政策评估过程的透明度,完善评估结果的反馈处理机制。对市场主体满意度高、效果显著的政策,及时复制推广、立法固化、持续深化;对获得感不强、效果不明显的政策,及时调整或停止施行。

  (三)完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

  9.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贯彻落实年度任务清单,强化责任落实。不断完善以《条例》为基础、相关领域专业立法为补充的“1+N”江苏营商环境法规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立法力度。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10.完善营商环境法规配套制度。将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和重点改革事项相结合,以深化改革促进政策完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每年迭代升级出台本地区营商环境综合性改革措施,发挥政策综合集成效应。持续开展营商环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


  三、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1.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踪服务。加强市场准入评估,排查和清理市场准入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不合理条件。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健全处理回应机制。

  12.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依托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实现企业开办事项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系。

  1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编制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省级层面设定的年检、年报事项,分批次推进年检改年报,推进“多报合一”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及时调整全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力度。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实现一证准营。

  (二)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4.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保障依法平等使用土地、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清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落实推进国家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和大幅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

  15.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统一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完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规则,推进政府采购意向提前公开发布。清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妨害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除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等。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在线监管,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16.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制定《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实施《江苏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严肃查处资本无序扩张、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等竞争违法行为。加强对企业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辅导,帮助企业健全竞争合规体系。加强公用事业、医药等民生重点领域反垄断执法。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经济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做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工作。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7.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支持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精简享受税费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规范降低重点领域涉企收费,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利义务,降低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网络等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1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服务供给增量提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与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银企融资对接机制,进一步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效用。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加强担保信息共享,便于市场主体进行动产及权利担保融资。

  19.降低企业其他经营成本。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垄断性交易市场收费,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等领域的监督检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大力推进多式联运,优化运输结构。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持续推进通关提速降费政策,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鼓励企业以数字技术赋能降本增效,引导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提升成本管控水平。


  四、打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一)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20.提升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水平。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将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修订《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编制行政权力事项的各类目录清单,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建成统一、高效、规范的全省行政权力事项管理系统。

  21.提升行政权力下放赋能成效。深化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工作,同步制定配套保障措施,从人力、财力等方面加强对基层保障,做好全流程指导,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继续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事项的落实和衔接,推动赋权事项落地落实。定期开展效果评估,对基层承接效果不好或企业获得感不强的权力事项要按程序及时收回。

  22.提升重点领域简政放权实效。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核流程,不断拓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促进项目代码全面应用,加快各相关部门审批系统互联共享。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事项。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推动联合验收“一口受理”。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压减涉及工业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

  (二)优化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23.深入推进“一件事”改革。优化应用服务场景,大力推进一批关联事项整合服务,将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打包,提供套餐式、主题式服务,由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配合部门分头办理,优化再造办事流程。加快打通部门间业务系统,规范相关标准,加强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用,推动“一件事”线上全流程办理,并逐步向移动端延伸。

  24.完善江苏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实行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整合优化各类各级二维码凭证,大力推广“苏服码”,实现全领域应用。打造统一的掌上政务服务入口,做实做强江苏政务服务移动端。逐步整合各级各部门办公系统,着力搭建全省统一移动办公平台。及时纠正限定线上办理等不合理做法,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线上、线下办理方式,并加强对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的引导和服务。

  25.深入推进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确保国家统一部署事项异地可办。持续推进长三角“一网通办”,加快推进与对口帮扶支援合作省区、淮海经济区、苏皖合作示范区、南京都市圈的跨省通办。编制高频政务服务省内通办事项清单,统一办理流程、办事指南、办理时限等,实现同一事项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建设“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地图,提供政务服务窗口地理位置、预约排队等信息和导航服务。

  (三)创新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26.创新审批监管工作机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进一步厘清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针对审批事项逐一划分监管职责。下放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同步配套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实现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

  27.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政务服务反馈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全覆盖,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完善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健全差评问题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持续改进窗口服务,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

  (四)数字赋能提升治理能力

  28.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治理转型。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手段,优化线上线下服务。加快推进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为核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的系统互联互通建设。深化“苏服办”应用,加快推进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实现自动调用核验。

  29.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治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建立省市县数据共享清单。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应用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及时采集、动态维护、共享交换、开发利用工作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完整归集、按需共享。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上线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立数据需求的动态更新维护机制,探索公共数据运营管理新模式,推进公共数据和其他数据融合应用。大力推动重点系统与地方政务数据协同服务,积极争取更大范围、更高效率的国家数据场景授权和属地回流。


  五、打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一)健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30.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实施新修订的《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审慎使用强制措施。深化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制度改革,推进繁简分流改革,持续提升审判质效。推进司法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健全完善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警务、智慧法务,加强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3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指导。探索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集中处理平台。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开展重点产业领域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打击力度。

  32.建立健全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建设南京法治园区。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集聚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仲裁调解和法律服务,构建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全链条保护体系。建设线上、线下一体纠纷解决平台,引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进一步畅通企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渠道,提高审查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严格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3.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有效结合,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次数。统筹制定全省监管任务计划,梳理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联合抽查操作流程,将各部门检查频次高、对企业干扰大且适合合并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34.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消防安全、食品医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主体、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严重不良行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部分重点领域数据汇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

  35.创新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探索开展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研究制定包容审慎监管实施细则。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36.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细化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编制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对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事项,不再纳入现场检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大对随意执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江苏建设,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推进诚信江苏建设

  37.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诚信建设监测和评价体系,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承诺,未如期履行承诺的要限期解决。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人民法院与政务诚信牵头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政府履约,持续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专门投诉通道,形成受理、办理、反馈和回访闭环机制。

  38.推进全流程信用监管。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为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失信约束措施。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推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规范失信约束和失信行为认定。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条件和流程。

  39.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推进省市信用信息平台网站一体化,强化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归集处理,统一基础应用,拓展特色应用。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升政府部门信用管理、信用承诺、信用主体自主申报、信用监测预警、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等功能。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深化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民生等领域融合应用,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四)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40.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推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全流程一体化企业注销登记服务平台,实现办事流程清晰透明、办理进度和结果实时共享,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适用范围,规范简易注销流程,实行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公告等。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

  41.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健全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简化破产程序,降低破产企业处置成本。做好破产企业登记、金融、涉税等事项办理,提升企业破产处置效果。探索建立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积极引导困难企业破产重整,完善破产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管理人履职管理和培训机制,为企业破产处置提供专业化服务与保障。


  六、打造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

  (一)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42.健全完善政企沟通渠道。深化“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建设,整合政务服务热线,推进热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对企业和群众诉求做到接诉即办。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政企沟通渠道,设立江苏企业家日。强化主动沟通,建立完善定点联系、定点走访、会议论坛、营商环境监督员等常态化制度化政企沟通机制,主动对接市场主体需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3.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着力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公职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主动担当作为,增强服务意识,关注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得吃拿卡要,不得以设立“影子公司”等方式破坏营商环境。依法严肃查处官商勾结、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严重破坏政商关系、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弘扬企业家精神

  44.壮大新时代苏商群体。弘扬厚德、崇文、实业、创新精神,激励新生代企业家茁壮成长,努力造就一批以张謇为楷模、典范的新一代苏商群体。充分发挥张謇企业家学院的作用,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

  45.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支持和引导企业家践行新发展理念,拓展国际视野,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损害市场主体的声誉。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和荣誉激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深入推进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督促帮助企业整改问题、排除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46.完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瞄准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区块链等前沿领域,持续推进前沿引领技术基础研究专项、前瞻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聚焦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整合全球一流的金融科创资源,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全周期科技孵化成长体系。创新高水平研发机构引进合作机制,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一批重大技术创新平台载体。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增强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47.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国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深化改革,进一步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强化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桥梁纽带功能,加快推进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建设。加大科技企业金融支持,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融产品服务。

  (四)完善育才引才聚才保障机制

  48.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加快配套完善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以高品质人居环境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和人才来江苏投资兴业。

  49.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进一步拓展劳动者就业渠道。完善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机制,建立用人单位招聘岗位、技能人才、企业需求、个人求职信息指标体系,为企业精准推送服务信息。加强对岗位信息共享机制应用,促进人力资源跨省流动和合理配置。支持人才大胆创新创造。完善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机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健全劳动力市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预警处理机制。鼓励人才有序流动,建立地区人才挂钩合作机制。

  50.优化国际人才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招聘、薪酬、考核等人才保障制度。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国际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技术人才管理制度。完善人才薪酬激励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出入境便利措施。推动实施港澳居民在江苏发展便利化计划,打造更具吸引力的国际化人才服务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由省委书记任第一组长、省长任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营商环境重大政策举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职责。各设区市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部署、抓方案、抓协调、抓落实。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建立工作专班、专项小组推进机制,配齐配强人员力量。

  (二)加强统筹推进。省各有关部门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设区市主动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对改革事项进行清单化、表格化管理,科学把握改革时序、节奏和步骤。持续完善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创新评价方式,优化评价指标,继续将营商环境评价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

  (三)严格督查问责。建立全过程督查问责机制,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省政府专项督查,强化对改革事项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对积极担当、勇于作为、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干部,强化表扬和正向激励;对政策执行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凝聚各方合力。成立省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针对优化营商环境领域难点、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工作方案。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为营商环境评价、政策评估提供支撑。发挥专家、专业机构等研究力量的作用,加强营商环境政策前瞻性研究。

  (五)加强宣传推广。广泛宣传推介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提升江苏营商环境的感知度和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经验,不断推广设区市及部门的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和创新成果,实现全省营商环境的整体提升。


  02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

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省相关部门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做法,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帮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省财政安排12亿元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智改数转”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有效投入奖补。依托“e企云”等平台,加快建设中小企业“智改数转”云服务平台。制定“上云用平台”产品目录,每年重点培育1000家星级上云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认真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4.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6.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7.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力争2022年上半年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达到70%。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二、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9.用好用足我省新增450亿元再贷款额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再贷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稳步扩大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苏农贷、苏服贷等融资规模,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2022年力争带动优惠利率贷款投放规模超过10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型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0.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逐步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鼓励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票据化。支持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12.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优化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产品,以优惠利率提供贷款支持。加快落地新创设的普惠型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较好的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完善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政策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防控、缓释、化解相关风险。(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新市民安居创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取得其他有效经营活动证明的个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积极开展政银对接活动,主动向银行机构提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14.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对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5.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6.鼓励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服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17.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交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8.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已过建设期仍未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加快验收,对达到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19.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餐饮堂食;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大厅堂食的,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各地帮助餐饮业市场主体购买停业险。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线路,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放开夜间非高峰期占道停车,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20.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8500万元,重点支持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文旅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创新发展。提前开展年度省级文旅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评审,及早下达9000万元项目资金。下调2022年度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利率1个百分点,安排1000万元对基金贷款项目利息给予补贴。继续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21.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产业集聚区、特色(风情)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支出定额范围内,按程序委托旅行社、酒店等企业承办培训、会议活动,委托餐饮企业提供用餐供配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

  22.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免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交通控股公司)

  23.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24.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等领域保证金保函全覆盖。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银保监局)

  25.组织举办“苏新消费”四季系列主题购物节,推出各层级千场促消费活动,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发放现金补贴、免费开放场馆设施等方式,引导消费需求释放,扩大商贸、餐饮企业销售。支持各地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鼓励地方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通过企业让利、降低首付比例等方式,促进农村居民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26.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参展费用予以支持。上半年组织举办3+60场“江苏优品·畅行全球”线上展会和对接会,全年组织举办40场“苏新服务·智惠全球”线上对接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

  27.鼓励各港口企业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加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构建高质量物流网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港口集团)

  28.对完成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予以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对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引导外贸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9.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用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继续实施小微外贸企业平台统保政策,鼓励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承保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30.广泛开展RCEP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为企业及时提供签发RCEP等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货物暂准进口通关(ATA)单证册、国际商事证明书和代办领事认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六、着力缓解价格上涨压力

  31.强化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资本炒作、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32.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等模式,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对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补贴。(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省财政厅)


  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33.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完善升级“苏采云”信息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持续优化提升服务

  34.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分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5.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须制定禁设区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以外不得限制经营。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36.推行电水气暖业务联合办理,建立公共设施联合办理机制,推动在市、县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电水气暖等营业窗口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联合申请服务,一次性完成电水气暖现场查勘、验收、开通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省政务办)

  3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

  38.持续完善“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指导法律服务产业园、法律服务中心制定法律服务清单,加强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法律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39.大力推广“苏企通”平台应用,精准推送和快速办理惠企政策。建立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方便企业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办理。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按照“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等方式,除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快速审核、快速拨付、便捷享受。(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40.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