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徐州市服务贸易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服务外包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徐州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培训机构、院校、中介咨询机构及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按照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团结本市服务外包企业,通过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搭建政企桥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能力,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在徐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商务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99号启迪之星加速器(徐州)第77区GW20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规范和政策推介服务。协会将接受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制定、企业资质认证等工作。做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及时传递政府政策信息,人才培训服务、反馈企业动态和需求。

  (二)国际国内项目推介服务。通过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考察、项目接洽等各种活动,为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推介服务,开拓国际国内两大市场。

  (三)国际市场宣传服务。协会将为徐州的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整体的国际宣传策划服务。协会将代表徐州的服务外包企业,以统一的形象对外开展国际营销,打造徐州信息服务与流程外包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国际品牌。

  (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面对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展相关宣传、培训与咨询服务。

  (五)产业研究与信息咨询服务。定期组织行业研究,发布徐州服务外包产业研究报告;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机构沟通,交流,为国外发包企业和国内接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六)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共享。通过“论坛”、“沙龙”等形式,推动、加强企业之间合作与资源共享。努力营造和谐气氛,促使企业共同良性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四)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或相关中介服务机构、院校、园区、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强烈的服务意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22年1月19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