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一季度惠企政策汇编(一)

  0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

                               2022年2月18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美元/桶)、港口费(50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02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

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办产业发〔202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

  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22年2月18日,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将旅游业作为重点帮扶行业,给予有力政策支持。为切实推动《若干政策》落细落地落实,增强旅游企业政策获得感,稳住行业恢复发展基本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地服务。

  积极配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做好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等普惠性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实服务工作。梳理各项普惠性纾困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面向旅游市场主体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并为企业对接有关部门、申请政策帮扶提供必要帮助。


  二、推动普惠金融政策在旅游业领域加快落实。

  主动对接金融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将旅游业列为当地金融优先支持行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丰富金融支持手段,持续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动金融政策有效落实的保障机制,形成金融支持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合力。


  三、落实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免申即享”。

  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主动提供所掌握的本地区适用政策的旅游市场主体名单,推动名单内的参保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策“免申即享”范围。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未在掌握名单范围内的、以直接面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完善旅游企业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活动实施细则。

  主动对接财政、商务等部门和地方工会组织,抓紧出台旅行社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活动、展会活动的实施细则,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要求,完善细化服务合同订立、资金使用管理、财务票据报销等规定,规范业务流程,增强旅行社承接相关活动的可操作性。支持具备条件的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等旅游企业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存在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形及时予以清理,在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的前提下,保障相关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


  五、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暂退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退尽退。在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不减弱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保证金暂退比例,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后实施。


  六、加快推进保险替代保证金试点工作。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保险直接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保证金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旅行社可从存款、银行担保、直接使用保险等方式中灵活选用一种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加以限制、指定。已开展试点的地区,旅行社直接使用保险交纳保证金的,保险生效后,应及时退还已以现金方式交纳的保证金。


  七、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

  严格落实服务业行业精准防控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旅游业恢复发展工作,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文化和旅游部将进一步完善旅游领域疫情防控措施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疫情形势,适时研究调整相关措施。


  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和精准度。

  梳理汇总国家和本地区出台的各项适用于旅游业的纾困扶持政策,积极组织媒体、专家、行业组织等广泛宣传解读,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探索运用网络信息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手段,向企业精准推送政策。推广政策咨询热线、宣讲小分队等形式,针对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分门别类开展政策宣传贯彻、培训辅导和答疑解惑,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措施。


  九、加强政策创新和行业引导。

  强化政策研究储备,持续关注疫情形势和对旅游业的影响,及时跟踪研判旅游企业恢复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运用财政奖补、金融支持、项目投资、消费促进、政务服务等措施手段,进一步创新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惠企政策措施,更大力度帮扶旅游企业降成本、稳经营、保就业。积极引导广大旅游企业正视困难、坚定信心,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市场需求变化,以创新激发内生动力,提升企业乃至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十、强化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估。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上来,将帮扶旅游业纾困摆在当前工作重要位置,担负起政策落实落地的重要责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本地区落实《若干政策》的专项配套措施,建立完善专项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畅通政策落实渠道,确保《若干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落实。要密切关注政策落实效果,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和优化落实举措,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动出台更加优惠的惠及企业的政策举措。文化和旅游部将加强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政策落实成效显著的地方在项目支持、品牌创建、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落实纾困扶持政策情况及成效将作为对各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给予表扬、激励的重点评价内容。

  各地出台的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文件、推动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应及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3月30日


  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起益企”

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和创新赋能,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定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和目标

  (一)行动主题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宣传政策、落实政策,纾解难题、促进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骨干支撑作用,汇聚和带动各类优质服务资源,组织服务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管理、送技术,稳定市场预期,坚定发展信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提高政策惠达率。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帮助中小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享受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惠及面。

  ——扩大服务覆盖面。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国家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各类服务机构参与服务行动,强化对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及欠发达地区企业服务供给。

  ——增强企业获得感。聚焦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数字化转型、管理提升、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帮助中小企业切实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精准满足企业服务需求,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行动内容

  (一)围绕“宣传政策、落实政策”,开展政策服务

  1.广泛宣传政策。丰富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积极运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惠企政策,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提高中小企业政策知晓率。

  2.精准推送政策。通过各级各类中小企业政策服务互联网平台及政策服务应用APP,汇集各类助企惠企政策,通过“一点通”“一键通”等方式,加强政策“个性化”推送和精准匹配,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鼓励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中小企业政策链接,提高政策可见度。

  3.咨询解读政策。深入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广泛开展“政策大讲堂”“服务面对面”等活动,以中小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等志愿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及时、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

  4.帮助享受政策。发挥“政企”桥梁作用,加强政策落实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申报、政务代理、诉求办理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政策,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落实,中小企业应享尽享。

  (二)围绕“纾解难题、促进发展”,加强专业服务

  1.创业培育服务。举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打造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平台,发掘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面向创业者和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商业策划、设立登记、政务商务代理、投融资对接、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2.创新赋能服务。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计划,推动大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等技术服务,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开展工业设计赋能中小企业活动,组织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功能、结构等设计服务。组织节能技术装备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诊断分析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实施节能改造。

  3.数字化转型服务。制定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评价标准及评价模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分行业制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发展综合评价诊断服务。组织数字化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上云。

  4.育才引才服务。加强多层次人才培训,继续开展企业人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深化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拓展“企业微课”线上课程。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动员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与中小企业供需对接。完善人才引进保障服务,解决中小企业人才后顾之忧。

  5.管理咨询服务。组织管理咨询机构和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精益生产、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品牌塑造等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增效、提质。鼓励开展企业管理经验交流、管理创新成果总结推广和对标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发挥融资服务平台和各类融资服务机构作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培训,组织线上线下政银担企对接,提供金融惠企政策解读、金融产品与服务推介、贷款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组织股权交易中心、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及上市辅导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7.市场开拓服务。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服务,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流通渠道。动员和帮助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中德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大会、中国-中东欧中小企业合作论坛等交流活动,组织实施跨境撮合对接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和商贸合作。组织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降成本、拓市场、促转型”服务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利用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

  8.权益保护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维权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等风险。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纠纷防控服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劳动人事合规性管理和争议协商调解,维护中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结合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确定服务目标,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服务活动,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实效。

  (二)强化服务响应。对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国家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及时响应,组织和带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开展服务会诊和组合服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信息类、培训类平台每家年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平台每家年服务企业500家以上。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基地内企业服务全覆盖。

  (三)及时跟踪总结。探索建立服务激励和效果评价机制,跟踪了解企业满意度。对服务效果好的服务平台通报表扬,对未达到服务要求的平台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适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成效。

  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于3月31日前将联系人报送我部(中小企业局)。通过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http://sme.megawise.cn/fuwu),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服务情况(附件1、附件2)、典型做法和案例,组织本地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月报送上月服务情况(附件2)。我部将适时宣传推广各地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3月24日



  04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经发〔2022〕1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决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等五项管理服务制度更加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等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全面建立。县级及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达到20万家,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县乡基层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入库辅导员超过3万名,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完善基础制度,提升规范运营水平

  (三)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加强登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时完成年报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推动建立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四)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遴选推介一批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配套衔接、使用便捷、服务便利的财务管理软件。鼓励农民合作社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五)建立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开展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工作,确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数字码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商誉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向消费者、上下游企业、金融保险机构等推送家庭农场二维码,为家庭农场产品销售、品牌推广、贷款保险等提供便利服务。

  (六)建立家庭农场规范运营制度。组织开发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免费提供给家庭农场使用,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

  (七)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区别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产业基础,强化分类指导,增强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能力建设,增强支撑产业功能

  (八)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农村部将依托“耕耘者”振兴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每年培育3.5万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带动产业发展;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面向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各地要分层分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分级建立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青年农场主的培养和创业支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九)促进主体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在产业基础薄弱、主体发育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地区,鼓励村党支部领办农民合作社,聚集人才、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各类主体加强联合合作,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组织机制,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十)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各地要加强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观察点跟踪调研、观摩交流和经验总结推广。

  (十一)开展大豆油料扩种专项工作。大豆油料扩种省份要择优遴选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适宜、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重点主体,鼓励其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向重点主体集聚,对重点主体辅导服务全覆盖、相关示范创建名额倾斜支持。

  (十二)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四、深化社企对接,激发主体发展活力

  (十三)扩大对接合作范围。鼓励各地引入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推进经营主体数据资源共享,鼓励企业把试验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社企对接服务下沉。

  (十四)遴选社企对接重点县。在粮食主产省和大豆油料扩种地区,遴选150个左右社企对接重点县,跟进配套指导服务,向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产销渠道支持、寄递资费优惠、加大授信、品种筛选、数字农业、烘干仓储、品控溯源等综合服务。


  五、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规范化便利化

  (十五)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机制。在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各地要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通过指导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年度评优等方式,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十六)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平均每个省份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根据辅导员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

  (十七)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各地可以依据服务质量、主体满意度等,探索建立服务中心备案管理、监督考核、动态调整等机制。

  (十八)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服务能力,形成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样板。深入开展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动态监测。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报告。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23日